(本办法已经2009年8月30日校七届二次“双代会”修订通过)
实行参保人员医疗互助救济政策,是多层次保障参保人员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校园的需要。《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后,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大部分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仍有部分参保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过重,导致生活质量下降甚至出现家庭生活困难。为切实保障全校广大教职工的生活质量,本着个人适当负担同单位救助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团结友爱互助精神,聚小钱,办大事,配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全校职工中实行医疗补充保障制度,以增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消除因病致困的状况。
一、医疗互助救济的原则
(一)医疗互助救济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互助救济政策与现行的《浙江省省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相衔接。
(二)个人适当负担与单位救助相结合。
(三)个人在自愿按规定办理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缴费手续的同时,享有获得医疗互助救济的权利。
二、医疗互助救济的对象
学校正式职工(含退休人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三、医疗互助救济的资金来源
(一)自愿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0元,每年的一月份征缴。
(二)学校和二级管理单位视情况每年投入一定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一定的资金。
(四)历年结余资金利息收入等。
四、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当年自费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以及疾病正常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必须自费开支的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的。
(二)已自愿办理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缴费(以下简称缴费)手续的。本办法发布后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在参保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互助救济待遇。原已参加医疗保险但未办理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缴费手续,或办理缴费手续后未缴费的参保人员,需在办理或重新办理缴费手续并缴费满六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互助救济待遇。
五、医疗互助救济的标准
(一)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互助救济标准。
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以及疾病正常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必须自费开支的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8000元以上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1)8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40%;
(2)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段为50%;
(3)30000元以上至40000元(含)段为60%;
(4)4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段为70%;
(5)50000元以上段为80%.
最高救济总金额为:50000元。
(二)特殊情况的医疗互助救济。对已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但仍存在严重就医困难,或因患严重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以及遭遇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人员,由医疗互助救济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六、医疗互助救济的程序
(一)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在次年3月份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等,向学校申请上年度的医疗救助,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报医保经办机构初审。
(二)经校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指定医疗机构)初审,报校工会审批,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7天。
七、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的管理
医疗互助救济资金列入校财务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八、医疗互助救济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由教代会福利委员会、工会、医疗、人事、计财等部门参加的医疗互助救济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医疗救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医疗互助救济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二)校领导要加强对医疗互助救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工会要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发动各级工会搞好宣传,督促各部门做好职工的参保工作;医疗部门要及时督促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的职工规范求诊、合理用药。
(三)医疗互助救济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医疗互助救济日常工作。
九、对医疗互助救济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按《浙江省省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处罚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严重违规者将取消其参保资格。
十、本办法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十一、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