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金额可从工资中扣除?出勤不满15天社保费劳动者自付?放弃社保每月补贴300元?近日,宁海县力洋镇工办的孟倩韶(化名)用快递致函本报,询问他所在镇的一家公司,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了以上三个问题,且已列入《员工手册》,不知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险”金额从工资中扣除合法
问题一:公司规定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其中个人缴纳部分,公司在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记者致电浙江省人社保障电话12333询问,得到了明确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出勤不满15天社保费用自理违法
问题二:如果员工月出勤在15天以下,公司负担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由员工个人承担。
浙江省人社保障电话12333工作人员表示,该项规定听起来似乎有点道理,但不合法。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不能以“补贴”形式发放
问题三:如果员工在户籍所在地或在原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本人不愿意重复参保,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予以同意,并给予每月300元社保补贴。
浙江省人社保障电话12333工作人员表示,在户口所在地缴纳的一般是农保,劳动者只要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要按照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养老保险。
浙江省人社保障电话12333业务科的王科长表示,此项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定义务,必须依法缴纳,不能以各种补贴形式替代,企业的做法有规避法律责任之嫌。
据他介绍,重复参保的现象确实存在,但在同一地区内发生的可能性极小。如果出现重复参保,缴纳费用的年限不会叠加,个人账户不同时期内缴纳的费用可叠加。当劳动者社保跨地域转接关系时,政府会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先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再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账户,同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将同期重复缴纳部分中的个人账户储存费用退还给职工本人。
职代会内容如违法当然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浙江省人社保障电话12333工作人员和王科长都明确表示:本案中,三项规定虽然经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程序合法,但后两者内容不符合法规规定,当然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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