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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试用期内的权益不容侵犯

发布日期:2014-09-30  阅读次数: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者有试用期,是为了保证劳资双方更加和谐稳定。但现实中,说好三个月试用转正却遭遇“绵绵无绝期”;工资四舍五入后只拿到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不缴纳五险一金等现象屡屡出现,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近日,笔者在杭州市江干区人社局获悉,今年春节后至6月底,有关试用期内劳动用工投诉案有21起,占总案件的8.7%。
  试用转正遥遥无期
  工资打折不缴社保
  6月16日,在杭州九环路帝豪建材有限公司工作的景伟诚来江干区九堡劳动监察中队投诉,称自己今年3月2日进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当时人事部张经理说试用期2个月,无意外状况2个月后便可转正。工资在试用期少一些,转正后有底薪3500元外加提成和奖金。小景很满意公司描绘的工资待遇,二话没说就签订了劳动合同。
  没想到,就是这句“无意外状况”让他栽了跟头。“两个月到期后,我几次找公司要求转正,可公司理由多的是。什么部门重组、岗位调整、多让我学习学习,把岗位换了又换。我盼转正脖子都快盼断了,公司来了一句‘时机还没成熟’。”小景愤怒地说,“更伤心的是,我5月份感冒发烧,半夜到医院挂急诊,化验、挂点滴、配药,一股脑儿算下来,900元全部自费,没有社保真是病不起啊。”
  接此投诉后,监察员上门调查,发现小景反映的问题情况属实。帝豪公司违反了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未按期给小景转正,应当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自试用期两个月期满后,第三个月起按转正后底薪3500元的工资待遇补足小景工资,并按《社会保险法》不论试用期,凡入职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得给员工缴纳社保的规定,给予小景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对于未缴社保而自费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公司给予赔付。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80%
  换岗和高薪或是圈套
  “今年2月10日,春节刚过,我从温州转至杭州来打工,在一家化妆品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1500元,转正后月薪2400元。我努力工作得到了老板的赞许。试用期一个月到了,我要求转正,老板说我表现不错,准备给我换个岗位,说做得好工资可以涨到3200元。我看老板这么诚恳就答应了。4天后,老板调整了我的工作岗位,但对我说又要试用两个月。为了能把握住机会,我更拼命工作。5月中旬,两个月的试用期又到了,我又去找老板讨说法,老板说我的事公司正在研究,让我再等等。我直等到6月5日,老板才回复说,经公司考核,我能力还不足,让我仍回原岗位工作。这下我郁闷了,这一来一去耗费我多少精力,我觉得公司有欺诈行为,要讨说法。”6月30日,在晖美化妆品公司工作的江婧来江干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监察员约谈公司负责人俞总,明确告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案中,晖美公司只与小江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却有两次试用期,明显违法。且试用期一个月后,公司不转正而转岗,却没重新签合同,因此第一份合同仍需履行。小江的工资应从第二个月起,按合同转正后的工资2400元付。此外,公司试用期的工资为1500元也是不符法律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为此,按照小江所签合同,约定转正后的工资2400元,那试用期的工资应为:2400元×80%=1920元。最后,晖美公司补足了小江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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