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不按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职工一旦工伤,就会减少伤残赔偿金;如果是工伤一级至四级的职工,还会导致他们退出岗位后的待遇大打折扣。因缴费基数不足问题造成工伤巨大差额,该由谁负责呢?
最近,遭遇四级工伤的贵州人曾方菜向本报求助,诉说了自己的遭遇,请求维权。此前,他拿起法律的武器,诉求因缴费不足造成的工伤赔偿巨额差距。遗憾的是,劳动仲裁和法院以不同理由驳回他的该项请求。该案已于近日在金华中院开庭审理。
北京义联劳动法研究中心律师韩世春向记者算了一笔账,称他曾经做过初步统计,目前不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数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缴纳,仅浙江的五金行业,工伤职工每年或少得赔偿达数亿元。这种现状致使工伤员工权益严重受损,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屡屡出现。曾方菜就是一例。
职工四级工伤 因“差额”巨大赔偿未果
2012年4月下旬,时年42岁的曾方菜进入武义一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从事冲床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但仍在原岗位工作。2013年6月16日13时许,他在车间操作冲床作业时,双手拇指不慎被冲床压伤,经金华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双手拇指毁损伤;同年8月1日,经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11月4日,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伤残四级。
伤愈后,曾方菜找到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一事,他发现一个严重的问题。他说,他受伤时公司工伤缴费基数是1790元,与他每月4186元的实际工资相差2396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四级,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四级工伤的领取本人工资(缴费基数)的75%,60周岁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意味着,他原本每个月可以多领1797元的伤残津贴,直到60周岁为止。工伤待遇赔偿数额差距竟达到34万余元,双方因此多次协商未果。
记者翻阅了《工伤保险条例》,其中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那么公司为什么没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呢?记者电话采访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俞先生,他首先表示,有些事情不好多说。接着认为此案职工目前已上诉至金华市中院,他不方便回应,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
劳动仲裁驳回“差额”因“未提交证据证明”
2014年1月23日,曾方菜向武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差额合计280704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以及住院护理费43560元,合计32万余元(截至记者发稿,曾方菜认为,伤残津贴差额等赔偿应为38万元)。武义县“148”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他出庭。
庭审的焦点在于工伤待遇差额是否存在,应当由谁承担。援助律师为曾方菜出示了一份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对账单,证明他受伤前11个月平均工资为4186元,同时出示了社保部门提供的2012年5~6月、2012年7~12月、2013年1~6月、2013年7~12月公司为他缴纳的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分别为1540元、1790元、1790元和2010元,以此证明公司实际缴费基数与自己实际工资有巨大差距,导致工伤赔偿额度差距巨大,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公司代理律师没有正面回应差额问题,表示企业为曾方菜缴纳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待遇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同时表示停工留薪时间应计算为四个月,还应扣除曾方菜从公司借款1.5万元。
武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曾方菜在上班时发生工伤事故,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事实,双方无异议,他已参加工伤保险,享有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工资及住院期间护理人的工资。对他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住院期间护理人工资予以支持。停工留薪工资计算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即2013年6月16日至2013年11月3日共19259.37元,住院期间护理人工资为2400元。
仲裁委同时驳回了曾方菜要求工伤待遇差额的请求,理由是他“未提交证据证明,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在于企业”。
一审判决“差额”不属劳动争议范围
曾方菜不服,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裁决,依法支持工伤差额诉讼请求。
曾方菜和代理人认为,仲裁裁决理由歪曲事实,自己要求补差是以《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依据。他们认为,按照规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承担,这意味着缴纳的数目完全是按企业意志进行,并且企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未履行告知义务,员工并不知情,因此企业应当承担责任。
公司代理律师辩称,公司依照当地实际情况的基数进行缴费,曾方菜依此获得赔偿。
今年6月9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曾方菜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住院期间护理人工资19259.37元、2400元,扣除已支付1.5万元,尚需支付6659.37元;驳回曾方菜要求工伤待遇补差的请求,理由是该诉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判决理由让曾方菜无法理解,他提起了上诉。
二审开庭期待能依法维权
7月8日下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双方就曾方菜工伤待遇差额一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公司未按曾方菜本人工资缴费导致工伤待遇减少是否应由公司承担展开辩论。
曾方菜的代理律师称:此案是社保待遇差额纠纷案,社保缴费不足仅是导致产生待遇差额纠纷的原因,并不能改变案件的实质。企业缴费不足是客观事实,造成工伤职工待遇受损也是事实,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企业未按职工本人工资缴费导致工伤待遇减少的部分应由企业承担。
公司代理律师则坚持了原来的观点,同时表示,如果按照曾方菜诉求进行赔偿,企业将不堪重负,甚至走向倒闭。
法院未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曾方菜始终想不明白,自己收入明明有4000多元,企业却按这么低的标准缴纳,那不就是明摆着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让工伤职工流血又流泪吗?
如今,他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连生活自理能力都受到严重影响,吃饭拿不了筷子、穿衣要耗费很长时间,裤子的扣子都不敢扣上、怕上厕所时来不及……
曾方菜的代理律师表示,为了企业生存发展就损害工人的利益,这种经济发展逻辑不符合现在的形势。他和曾方菜都期待二审法院能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
浙江省劳动维权热线给出答案
据悉,目前我省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还有不少,但类似的诉讼案件还不多见。那么,企业没有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工伤待遇差额究竟该由谁承担?
记者专门致电浙江省12333劳动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回复称,一般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会依法给予赔偿。如果是由于企业没有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金而造成了职工工伤待遇减少,这一部分差额应当由企业来承担。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