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主页 主席邮箱 后台管理 教师登录
首页工会概况工会资讯民主管理维权帮扶教工协会师德师风在线咨询医疗互助下载专区生活服务讨论区

按最低标准支付工资不含加班费

发布日期:2014-06-29  阅读次数:

8月1日,在杭州下沙海达南路达隆物业公司工作的杨美琴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称自己5月4日进入公司工作,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负责两栋办公楼的卫生,时间是周一至周五的早晨7点到晚上7点,合同上约定月工资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但上月发工资时却发现给付的是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470元,她问部门主管加班怎么不给钱,主管说都包含在工资里了。杨大姐请求依法维权。

  监察员约谈公司负责人俞总,告知:原劳动部公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这就是说,如果公司按杭州市最低工资支付薪水,那加班费不能包含在其中。

  另外,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其中第三款明确“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规定。

  最后,达隆公司按法律规定足额支付了杨大姐的加班费。

 

中国·浙江·杭州下沙高教园区学院街998号行政楼507办公室  电话(传真):0571-86832601  E-mail:gh@zjicm.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