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在我院各系(部)、学院、直属单位、后勤发展总公司等单位编制外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第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分工会讨论通过,院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所属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所属单位、生产、建设和发展等各项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及福利,福利待遇额度不低于所交会费额度,但与学院在编人员有所区别。
(六)在工会会议、工会报刊上,参加工会关于教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须由本人向分工会提出。由院工会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分工会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