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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首次修改,剑指滥用劳务派遣

发布日期:2012-06-29  阅读次数:

●对“三性”岗位作出明确界定

●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

●对保障“同工同酬”权利增新规定

“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里落差较大。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在6月26日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乌日图向大会作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发出警告:如不尽快解决劳务派遣带来的问题,必然给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着手修改已实施4年半的《劳动合同法》。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核心内容是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增加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在该法2008年实施后,大量劳务派遣突破了“三性”规定,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据全国总工会测算,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达到约3700万人。

乌日图表示,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劳务排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排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里落差较大。

据记者了解,目前的派遣用工大户主要是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派遣岗位大部分属于长期性固定岗位,有的岗位用工期限长达十几年。

乌日图今天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几个重点问题,作出了详细说明:

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草案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有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1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另外,草案增加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是增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来源:中华全国总工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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