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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有意识工伤不受“伤”

发布日期:2012-12-21  阅读次数:

任何劳动者都有工伤的潜在风险,有了正确的维权意识才能避免在法律层面“受伤”.
  我国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几经修改,好多地方都作出了更加人性化的规定。然而现实中,还是有好多职工因为种种原因,尤其是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而导致明明因工受伤却最终没有享受到工伤待遇,这着实令人心痛。如何避免职工流了血受了伤,还要遭遇心灵的创伤?今年汇集了几种常易被职工忽视的问题,帮助大家真正把握好对工伤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操作。
  归纳教训,有四个问题尤其需要引起职工关注。
  第一,首先要树立安全生产的防范意识。也就是说,依据规程操作,避免受到伤害,这是首要的。若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或者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劳动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也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工伤后应有证据意识。万一不幸发生工伤或交通事故,要在第一时间让工友、领导知道,并尽快到医院医治,使伤害减到最轻。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自行就诊或隔天再去。其中尤其是要掌握好相关证据,如上班加班考勤、医疗记录、交通事故报告等。
  第三,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鉴定。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如果用人单位不申请,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认定的时效为一年。对留有残疾的,还应在伤情治疗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等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还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四,如发生争议,应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包括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单位是否缴纳保险尤须留意,若没有应及时举报,让有关部门监督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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