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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六大“高温权益”不容侵犯

发布日期:2014-05-30  阅读次数:

工人日报镇江8月4日电 (记者王伟 特约通讯员刘业林)用人单位不肯支付高温费怎么办?高温作业中暑算不算工伤?劳务派遣工能否享受高温津贴?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新浪官方微博今天发布了今年的第3号维权预警信息——劳动者六大“高温权益”不容侵犯。

  镇江市总官方微博列举的第一项高温权益是:从事高温场所作业,享有高温津贴补偿权。错误做法是:不少用人单位把高温津贴定义为福利,认为这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的,可发可不发。

  对此,镇江市总官方微博发布维权提醒:高温津贴是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一项权利。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2012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该《办法》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第二项高温权益是:调整高温作业的时间和强度,享有停工减工休息权。错误做法是:在夏季,不少用人单位从不安排劳动者停工休息,即使安排劳动者停工或减工,劳动者工资收入也会相应停发或少发。

  对此,镇江市总官方微博发布维权提醒: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增加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以及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高温条件下,停工不停薪,减工不减薪。《办法》特别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其他高温权益还有:高温场所工作中暑,职工享有工伤申请保护权;高温时段,职工享有冒险作业拒绝权;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职工享有劳动报酬保障权,等等。

  镇江市总官方微博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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