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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及时缴纳社保

发布日期:2014-05-08  阅读次数:

通讯员朱来华 今年2月13日,来自安徽省定远县岱山镇的徐师傅应聘进入台州九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作。当月19日7时50分,徐师傅在车间进行打磨作业时,左眼角不慎被突然飞出的磨光片划伤,经医生诊断为左眉软组织挫裂伤、左视网膜淤血等。因病情需要随后到杭州等地继续治疗。2月21日,公司为徐师傅补缴了工伤保险,因事故发生在先,社保部门对此起工伤不予以理赔。
  经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和鉴定,徐师傅为工伤八级。6月27日,徐师傅向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公司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他缴纳工伤保险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诉求裁决公司予以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9万多元,并申请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由公司于9月10日前再支付给徐师傅一次性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75800元,逾期不支付,徐师傅有权按85800元的标准向临海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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