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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病假职工双倍补偿

发布日期:2014-04-21  阅读次数:

2013年8月23日,景洪立入职杭州海卫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月薪4200元。由于长期高强度工作,今年6月,景师傅生了场大病,住院近一个月,疑似得了慢性病,医院开具了休息二个月再复查的病假单。景师傅向公司递交了病假申请,公司负责人张总口头批准。然而,在景师傅休养了一个半月后,8月25日他收到了公司的解雇通知,理由是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景师傅找公司理论,并要求公司赔偿,但遭到了拒绝。近日,景师傅向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监察员约谈双方当事人,公司方承认景师傅生病住院,但不认可他已上交过病假单,也否认曾批准过他能休病假。景师傅坚持称自己办理过病假手续,认为这是公司逃避责任,规避风险。
  监察员支持景师傅的说法,让公司作出更合理的解释及出具相关凭证,但公司没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者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次日,景师傅重新出具了医院让其“休息二个月再来复查的病假单”,海卫公司在病假期间单方无故解除与景师傅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支付“一年一个月”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共计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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