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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社保辞职可获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4-03-06  阅读次数:

日前,在杭州市江干区妍弘服饰公司上班的钟维来到辖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称他于2012年2月17日至2013年12月26日在该公司上班,公司一直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也未支付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
  监察员经调查,确认在2012年2月公司招用了钟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17日至2015年2月16日,约定年薪为5万元,每月支付2000元,剩余部分年底一次性发放,单位实行单休,每天工作8小时。公司确实未替小钟办理社会保险,但有小钟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书面承诺凭证。单位考勤上显示小钟是2013年12月22日后就自行离开,单位于3天后收到了小钟的辞职报告,内容是单位未替他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辞职。
  情况调查后,监察员告知单位:劳动者虽写了书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但该书面申请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十条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为此,一是用人单位须为小钟补缴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二是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单位提出辞职,用人单位理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单位要支付小钟一年一个月共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基数是50000÷12×2=8333元。
  最后,公司在事实和法理面前,按规定为小钟补缴了社保,也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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