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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用工的“好处” 大大缩水了

发布日期:2014-03-04  阅读次数:

《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法律规制,但新法颁布实施后,劳务派遣用工反而愈演愈烈。根据全国总工会测算,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达到约3700万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一经颁布,大量用工单位特别是外资企业已经着手研究,如何尽快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因为派遣用工的“好处”已大大缩水。
  《暂行规定》明确限定了“三性”岗位比例,其实比起控制规模,更主要的是釜底抽薪。用工单位为什么那么喜欢用劳务派遣员工,说穿了,除了少数企业真的需要派送专业人才的,“降低用工成本”和“保持灵活用工”是两个最重要的因素。
  先说降低用工成本,包括降低社会保险费。比如说用工单位在杭州用人,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与淳安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工资不变,但是社会保险费就可能降低了。很多人搞不懂,为什么工资不变,但是社会保险费会降低呢?因为很多劳务派遣员工都是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的,而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的最低基数不是本人的工资,而是单位所在地的职工平均工资的60%。这就是为什么那么多用工单位喜欢异地、且喜欢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派遣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而《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对跨地区派遣的社会保险缴纳作了特别规定,统一在用工地缴纳社保。
  关于“灵活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法定理由的,否则就是违法解除。而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无条件退回,由派遣公司决定是否辞退。即使不辞退,拿的将是最低工资。
  《暂行规定》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用工单位方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员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员工一样,也可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这样一来,对于用工单位来说,比起直接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吸引力将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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