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主页 主席邮箱 后台管理 教师登录
首页工会概况工会资讯民主管理维权帮扶教工协会师德师风在线咨询医疗互助下载专区生活服务讨论区

谁发工资就与谁存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4-09-19  阅读次数:

2000年8月,朱师傅被台州一家科技学院招用,安排在食堂从事锅炉工岗位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了养老保险,但未缴纳医疗保险。2010年7月5日,该学院制作了食堂临时工工资统计及合同到期补偿发放登记表,其中记载朱师傅领取了3个月补偿工资5410元。同月16日,学院跟一家餐饮管理服务公司签订了食堂托管经营合同,将校内餐厅委托给服务公司经营管理。
  2012年5月,朱师傅因病住院治疗,于次年3月初在住院期间死亡,共用去医疗费用21.1万余元,其中非医保自理费用1.9万余元。学院通过农医保报销了10.2万余元。
  朱师傅家属认为,学院不为朱师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造成朱师傅医疗费无法报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去年6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学院支付给朱师傅家属医疗费、医疗期工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共计8.7万余元。
  学院不服提起诉讼,认为从2010年7月起已与朱师傅解除劳动合同,彼此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赔偿按农医保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师傅自2000年起在该学院食堂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学院在2010年7月发放了经济补偿金,但此后朱师傅继续在食堂工作,工资由食堂发放。因此,学院称朱师傅已与服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辩解不能成立。学院发放经济补偿金后,朱师傅继续在学院食堂工作,且也未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朱师傅与学院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实际上并未解除。
  朱师傅工作期间,学院未为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导致治疗期间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而只能按照农医保报销医疗费,造成了朱师傅家属的损失,学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浙江·杭州下沙高教园区学院街998号行政楼507办公室  电话(传真):0571-86832601  E-mail:gh@zjicm.edu.cn